全部服务分类
(一)拟订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
加强文化广播电视阵地建设,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二)组织推动全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融合发展。
(三)管理全区重大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活动,指导全区重点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全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宣传推广活动,促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与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化艺术、广播电视事业,推动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化艺术、广播电视作品,推动各门类文化艺术及艺术品种发展,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深入实施惠民工程,统筹推进文化和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与利用工作,促进产业发展。
(七)指导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负责全区文化旅游市场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组织或参与查处全区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八)管理和指导全区文物保护利用与考古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文物安全,履行文物行政督察职责。监督管理全区文化遗产保护和博物馆事业,负责地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推进全区文化遗产的管理、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工作。
(九)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及内容进行管理。负责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三网”融合。负责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指导、推进应急广播电视体系建设。
(十)承担全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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