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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立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机构职能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负责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
(三)负责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负责行使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
(五)负责行使房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
(六)负责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
(七)负责行使公用事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
(八)负责行使城市客运(含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
(九)负责行使民政殡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户外搭灵棚、设灵堂,高音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洒纸钱,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十)负责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侵占道路无照商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十一)负责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处罚。
(十二)负责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处罚。
(十三)负责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处罚。
(十四)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土地、房屋、地上附属物的征收与补偿的具体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或委托实施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相关法规的解释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征收计划的编制、报批及土地收储协议的签订工作。
(十六)依据区政府的征收决定发布征收公告及协调办理征收区域实施封闭冻结及根据回迁房建设计划组织协调回迁房选址、建设工作。
(十七)负责全区各项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资金申请及全区各征收区域的征收补偿方案的修编及报批工作。
(十八)负责协调区人民法院,申请依法进行行政裁定工作。(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咨询电话:8890、0412-6636015(办公室),0412-6636079(监督投诉)
办公地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建国大道252号立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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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节假日预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