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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文化、文物、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区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的方案,落实上级政策措施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二)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物事业、旅游业、体育事业、体育产业和广播电视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旅游、体育活动,指导区重点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产业对外合作及市场推广,组织全区旅游整体形象和重点品牌推广,制定全区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推进全区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承担全区旅游经济运行监测。
(五)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体育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体育惠民工程,推进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群众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七)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推动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全区体育领域成果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九)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指导全区体育运动项目的设置与布局,组织全区综合性体育竞赛,组织参加市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和活动。
(十)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指导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十二)负责指导、协调全区不可移动文物(包括附属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及勘探发掘等工作。
(十三)负责指导、协调文物收藏、研究、展示等工作,负责可移动文物及社会文物管理保护等工作。
(十四)对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市场,维护市场秩序。
(十五)督促指导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艺、营业性演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等的安全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大型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负责全区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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