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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担法治建设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法治建设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区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审查报送区政府的区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三)承办区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承办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区政府规章实施后的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各部门实施地方性法规和区政府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区政府组织起草的区政府规章清理、编纂工作,组织翻译、审定有关区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
(四)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区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办向区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负责应诉案件办理工作,负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裁量权,审核区直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指导、监督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
(五)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对区政府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对区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代理区政府行政诉讼和以区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的相关法律事务,负责区政府法律事务咨询等工作。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协助落实区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六)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的统一部署拟订法治宣传教育实施规划,组织实施全民普法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辅助做好全区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具体工作。
(七)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八)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和布局全区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部署,开展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九)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服装、车辆等装备管理工作。
(十)组织实施司法行政系统政治机关建设工作。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干部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 指导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推进街道司法所建设。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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