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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铁东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8】24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鞍山市铁东区司法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鞍山市铁东区委法治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法治建委办)设在鞍山市铁东区司法局,接受中共鞍山市铁东区委法治建设委员会直接领导,承担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
第四条 鞍山市铁东区司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及省、市、区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法治建设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法治建设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负责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査,负责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査,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三)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査,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办向区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负责应诉案件办理工作,负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裁量权,审核区直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负责全区依法行政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
(四)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拟定法治宣传教育实施规划,组织实施全民普法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协助做好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五)负责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对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六)负责拟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城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法律援助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七)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对区政府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对区政府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代理区政府行政诉讼和以区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的相关法律事务,负责区政府法律事务咨询等工作,联系、协调仲裁机构。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协助落实区政府领导干千部学法制度。
(八)负责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资格认定工作。指导行政执法队伍的法治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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