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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东区营商环境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鞍山市地方性法规和市、区政府规章。
(二)拟订全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加强和优化全区营商环境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统筹协调各部门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三)负责全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受理相关投诉、举报、信访,查处营商环境建设违法违纪行为。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全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部署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五)负责推进全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六)承担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区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区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咨询电话:0412-2699600
办公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33号 , 邮政编码:114005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8:30—11:30 13: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文艺表演团体需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 年7 月22 日国务院令第528 号,2016 年2 月6 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依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 号,2017 年2 月28 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 月26 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 年8 月27 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 252 号,2004 年6 月27 日予以修改)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