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大连市财税方针政策,拟订市财税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组织贯彻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研究我市经济社会中的财税重大问题,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提出改进和完善政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
(三)统筹管理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负责编制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
(四)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大连市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市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监督管理彩票资金。
(六)组织制定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财政国库业务,按规定管理国库现金。
(七)贯彻执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活动。
(八)负责办理和监督财政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九)负责贯彻执行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相关财政工作,管理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与健康等相关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十)贯彻执行政府债务及与政府相关的债务管理政策、制度,拟订全市政府债务及与政府相关的债务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市政府债务及与政府相关的债务,按规定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参与涉外债务谈判。
(十一)贯彻执行会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
(十二)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财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加强财政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承担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将政府收支预算、部门预算纳入绩效管理,构建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
(十四)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工作。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指导和监督乡镇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五)制定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及国有企业改革等相关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十六)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落实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拟订考核标准。
(十七)按管理权限负责出资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法定程序对监管企业领导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
(十八)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省、市金融政策和市本级金融运行情况,拟订全市金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承担与国家、省、市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信息交流和服务工作,配合国家、省、市金融监管部门,推动市本级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