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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对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的责任。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负责向区政府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区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街道财政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3.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和竣工决算。
4.区属国有企业、区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5.经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金融、保险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区直部门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及项目的运行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由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接受委托对全区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省、市、区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区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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