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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担保障全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有关工作;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参与拟订全区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市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编制;参与大型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参与城市交通、供水、环保、人防等专业行业的规划编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全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四)负责全区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文件的管理;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承担协调处理工程质量投诉工作。
(五)承担规范房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产市场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房产市场政策执行;负责房屋租赁、房产测绘、房产中介机构、物业行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重点保护建筑的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行为;负责全区建筑、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边坡工程方案设计审査工作以及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负责2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编制城建行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城建行业有关的年度建设项目、维护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城市建设方面相关的综合协调工作;协调城市建设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区政府分工,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区政府重点程前期准备有关工作,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九)负责全区城建案的管理负责城建档案的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全区地下管线普查及相关地理信息系统管理和开发利用,推进信息化建设。
(十)负责组织编制防空袭预案及其保障计划;拟订人民防空建设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民防空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维护管理和使用;负责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负责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训练、演习演练和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建设人口疏散地堿和疏散基地;指导监督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负责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区政府赋予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保障任务。
(十一)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査处理;负责建设工程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粉灰综合利用、散装水泥发展与应用;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落实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编制重大科技发展项目计划;负责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及科技成果的审査、申报、技术鉴定和推广应用。
(十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编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拟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规定;监管征收与补偿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
(十四)指导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直管公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房屋健康状况调查;组织指导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危旧房屋改造;负责弃管房屋的管理。
(十五)负责编制燃气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以及燃气行业的行政许可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十六)负责全区供热用热管理;负责对从事城市供热单位进行管理;按有关规定,负责供热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工作;参与供热价格的拟定工作。
(十七)负责全区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拟订行业人才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建设行业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八)明确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职能,负责全区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十九)对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承担的住房和城市建设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区应急管理服务中心承担的地震、人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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