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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公安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主管全市的公安工作,是全市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行政区域实际,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公安保卫工作方案,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研判形势,制定对策,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和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向所属县(市)局传达上级指示,并监督落实。
(三)负责本市特别重大刑事、经济案件和跨县(市)区重大刑事、经济案件侦破工作,组织处置重大、突发治安案(事)件。
(四)负责指导、监督、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
(五)组织指导、依法管理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管理、指导、监督消防工作,落实消防法规定的各项措施。
(七)管理、指导、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及群众性治保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负责对社会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组织实施网络监控工作。
(十)负责指导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对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按上级部署,组织实施来朝视察工作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省级主要领导及重要外宾的警卫工作。
(十二)指导、组织开展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市禁毒委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
(十三)研究制定、完善落实公安装备、经费等警务保障的方案和措施。
(十四)指导全市公安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研究制定本市公安民警培训、教育、宣传、优抚表彰的方案和具体措施。按规定权限管理市局机关、一线单位、所属分局、支队干部,协管县(市)局领导班子正副职。
(十五)研究、制定、落实公安队伍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指导督察工作。查处、督办民警重大违纪案件。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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