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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不含医疗保障,下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承担县政府人才工作的综合管理,牵头推进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指导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全县人力资源市场。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全面落实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创业扶持援助政策,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工作计划,牵头拟订我县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统筹协调选拔高等院校毕业生赴基层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我县就业管理规定,承担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失业预测预警工作,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执行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贯彻落实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及时向政府提供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信息。拟订应对预案,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五)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定并实施政府奖励制度,承办县政府开展的有关表彰奖励活动。承办事业单位股级干部的考核任免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七)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并完善相关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解决有关农民工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八)承担依法对全县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责任,负责县管慈善组织认定工作,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县性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九)贯彻国家、省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拟订全县社会救助工作方案并指导实施,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工作,承担全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
(十)贯彻国家、省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方案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民主政治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一)负责全县行政区划管理,负责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十二)贯彻国家、省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特困人员、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生活及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县内收养工作。
(十三)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贯彻国家、省市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县殡葬事业发展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四)贯彻国家、省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全县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促进就业创业、确保就业局势稳定,持续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做好治欠保支工作、保障农民工权益,适应现代化经济体系需要、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等职责。
(十七)与县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县教育局等部门拟订。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十八)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规范性文件、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