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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铁岭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法律、法规;起草市环境保护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地方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环境保护考核标准。
2.按照市委、市政府指示要求,牵头协调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镇(街)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3.承担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的组织实施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省和铁岭市排污许可证发放相关制度;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上报考核结果。
4.负责提出市环境保护领域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并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5.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按相关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拟订生态环保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修复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7.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运营的监督管理。组织对地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地方环境监测网。
8.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9.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机构设置:行政办公室、综合业务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督察整改办公室、水污染防治科、大气污染防治科、土壤污染防治科。
咨询电话:024-79890025【传真号码】024-7989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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