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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政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本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区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销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管理工作。
(四)参与拟订本市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拟订社区建设的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站建设。
(五)拟订本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组织拟订本市城乡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淮;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七)拟订本市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八)拟订本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部改革,指导婚姻、滨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承担外地来京上访人员和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接济服务管理工作。
(十)拟订本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区县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社会工作人才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二)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开展城乡社会救济;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乡镇社会救济工作;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管理办法;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三)拟定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村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
(十四)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推进地名标准化;承办乡村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县市区际边界地名命名、更名的报批;设置市区内管街、路、门、楼、户等标志牌,指导乡镇设置管理街、路、门、楼、户牌等地名标志;负责本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绘制和审定;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信息咨询服务。
(十五)负责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晚婚晚育、优先优育和文明婚俗,进行婚前教育;办理婚姻登记;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依法处理违法婚姻;对出具 《婚姻状况证明》的单位进行业务监督;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对承担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负责对婚姻介绍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婚姻档案管理。
(十六)负责全市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十八)负责全市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全市经营性公墓和等级殡仪馆的审核报批。
(十九)管理国家、省、潍坊市和我市划拨的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伂用和管理。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办公室、人事、党建、财务、社区办、民政股、社会救助股、养老科、法规股、慈善总会、救助站、社会福利院、殡仪馆、婚姻登记服务中心、民政事务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24-76986079、7696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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