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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不含医疗保障,下同)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承担区政府人才工作的综合管理,牵头推进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指导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全区人力资源市场。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创业扶持援助政策,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拟订全区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统筹协调选拔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区就业管理规定,承担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失业预测预警工作,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使用和管理,组织实施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负责全区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办业务。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省、市政府要求,统筹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稽核、预测预警工作,拟订应对预案,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和安全稳定运行。负责区本级企业离休人员特需费资格确认和待遇核定工作,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及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人员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负责参加区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领取养老金条件审核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康复等工作,组织实施失业保险政策,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完善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区直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工作。实施国家荣誉制度,规范全区表彰奖励和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承办区政府开展的有关表彰奖励活动。承办区政府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职务任免事宜。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七)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并完善相关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解决有关农民工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八)按分工负责企业帮扶工作。
(九)承担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赋予本部门涉及的生态环境与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促进就业创业,持续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激励人才创新创造、保障农民工权益等职责。
(十二)与区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区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区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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