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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地方行业标准,编制县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业、建筑业、城乡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县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项目投资、建筑业、房地产行业相关经济指标的落实。
(二)参与县域内城乡分区规划编制,参与各类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参与县域内城乡分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及设计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三)编制下发县域内城乡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城乡建设资金筹措渠道,组织研究论证储备县域内城乡建设项目,对辖区内城乡建设情况进行综合与统计分析。
(四)负责协调有关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工作;负责核定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负责县管人防设施的建设审批、使用维护、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工程招投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综合与统计分析。
(六)负责县域内城乡建设科技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建设系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城乡建设节能与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贯彻执行法库县现代建筑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年度计划和技术标准,推广现代建筑产业项目建设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利用。
(七)负责办理县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和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负责县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现场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房屋拆除等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和监管,组织或参与建设工作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办理施工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八)负责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中涉及工程质量的监管等工作。
(九)负责公共事业管理工作;负责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建设管理工作,统筹推进辖区内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负责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参与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负责县域内村镇建设工作,负责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建设的改善工作,指导省市重点镇建设。
(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房屋拆除工程以及城镇燃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建设施工工程管理人员职业资格的管理工作;负责将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纳入本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十三)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竣工验收工作。
(十四)负责住宅区治理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工作。
1.承担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落实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申请住房保障家庭资格的核准和报审工作,承担保障住房建设成本测算工作,参与保障性住房选址、资金安排、价格审核及租金定价工作。
2.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参照相关文件拟定法库县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承担住房制度改革补贴资金核准和报审工作,承担公有住房房改核准和租金标准的确定工作,承担自管房售房款和维修资金使用的核准工作,承担县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决策事项督导等工作。
3.承担规范全县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交易领域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调控政策,承担全县租赁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商品房销售、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房屋租赁市场行为检查及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协同县自然资源局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4.承担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承担公有住房的行业管理和直管公房的经营、修缮、管理工作,参与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论证、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5.承担全县民用供热市场监督和管理职责,规范民用供热、用热行为,承担全县供热监督检查,参与编制、落实城市民用供热总体规划,建立健全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完善城市供热保障制度,监督、指导供热行业节能工作,负责对地源热泵系统建设的监督管理及项目初审,负责对地源热泵应用技术宣传推广和研究。
6.承担房屋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工作,承担房屋拆改结构、增加荷载等行为和鉴定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危险房屋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7.承担全县商品房预售许可、供热经营许可的行政审批工作,承担新建供热热源审查工作。
8.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职责,审核征收成本,核准征收与补偿评估机构,负责征收及补偿的相关备案审查,承担信访工作的协调督办,处理原房屋拆迁工作的后续遗留间题,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9.承担城区房屋使用、全县物业服务活动、民用供热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对房屋产权人(单位)危房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十五)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历史建筑修缮保护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十六)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职能转变。加强对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产镇融合的特色小镇建设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促进建筑业发展相关职责,推进棚户区住房改造、房地产“去库存”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等工作。
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车辆管理、督查督办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宣传、安全保密、决策咨询、信访稳定、政务公开、绩效考评、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党务和群团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
(二)城乡建设管理科。参与县域内城乡分区规划编制,参与各类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参与县域内城乡分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及设计方案的编制与审核;编制下达县域内城乡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城乡建设资金筹措渠道,组织研究论证储备县域内城乡建设项目,对辖区内城乡建设情况进行综合与统计分析;负责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中涉及工程质量的监管等工作;负责县域内村镇建设工作,负责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建设的改善工作,指导省市重点镇建设。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历史建筑修缮保护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驻法库县行政审批大厅住建窗口负责办理以下业务:1.改变城市道路原设计结构和使用功能许可;2.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①迁移古树名木审批②砍伐城市树木审批③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3.利用照明设施架设通讯、广播及其它电器设备和设置广告许可;4.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5.城镇污水排水管网许可;6.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7.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8.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安、交通、路灯、民政、环保、电力邮政、通信等公共设施审批;9.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10.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①占用、挖掘城市道路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③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④占用城市道路审批(外线接入、5G)⑤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外线接入、5G);1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1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征收;13.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征收;14.城市道路占用的征收;15.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16.污水处理费的征收;17.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18.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19.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批;20.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审查、验收:①建设项目附属绿地标准审查、附属绿化工程审查②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三)建设工程管理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地方行业标准,编制县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业、建筑业、城乡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县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项目投资、建筑业、房地产行业相关经济指标的落实;负责协调有关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工作;负责核定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负责县管人防设施的建设审批、使用维护、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工程招投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综合与统计分析;负责县域内城乡建设科技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建设系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城乡建设节能与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贯彻执行法库县现代建筑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年度计划和技术标准,推广现代建筑产业项目建设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利用;负责办理县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和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负责县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现场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房屋拆除等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和监管,组织或参与建设工作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办理施工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负责公共事业管理工作;负责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建设管理工作,统筹推进辖区内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负责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参与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房屋拆除工程以及城镇燃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施工工程管理人员职业资格的管理工作;负责将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纳入本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驻法库县行政审批大厅住建窗口负责办理以下业务: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①建设工程施工预许可证办理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③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⑤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补办;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4.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①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②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许可;5.拆除、改造、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审批:①人防工程拆除审批②人防工程报废审批③人防工程改造审批;6.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的征收;7.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8.人民防空工程权属确认;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房屋)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市政);10.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11.人防工程使用证颁发;12.人民防空国有工程使用证管理(不含市级管理工程);13.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登记;14.人民防空工程转租审批;15.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重点区域);16.人民防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不含市投资和市投资为主工程);17.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防工程安全时的保障措施审批(不含市级管理工程);18.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19.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网上审批;20.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市级管理工程);21.人民防空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处置;22.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测;23.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
(四)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竣工验收工作。
驻法库县行政审批大厅住建窗口负责办理以下业务: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五)住宅综合管理科。负责住宅区治理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工作。承担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落实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申请住房保障家庭资格的核准和报审工作,承担保障住房建设成本测算工作,参与保障性住房选址、资金安排、价格审核及租金定价工作。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参照相关文件拟定法库县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承担住房制度改革补贴资金核准和报审工作,承担公有住房房改核准和租金标准的确定工作,承担自管房售房款和维修资金使用的核准工作,承担县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决策事项督导等工作。承担规范全县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交易领域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调控政策,承担全县租赁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商品房销售、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房屋租赁市场行为检查及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协同县自然资源局指导房屋登记工作。承担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承担公有住房的行业管理和直管公房的经营、修缮、管理工作,参与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论证、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承担全县民用供热市场监督和管理职责,规范民用供热、用热行为,承担全县供热监督检查,参与编制、落实城市民用供热总体规划,建立健全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完善城市供热保障制度,监督、指导供热行业节能工作,负责对地源热泵系统建设的监督管理及项目初审,负责对地源热泵应用技术宣传推广和研究。承担房屋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工作,承担房屋拆改结构、增加荷载等行为和鉴定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危险房屋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承担全县商品房预售许可、供热经营许可的行政审批工作,承担新建供热热源审查工作。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职责,审核征收成本,核准征收与补偿评估机构,负责征收及补偿的相关备案审查,承担信访工作的协调督办,处理原房屋拆迁工作的后续遗留间题,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承担城区房屋使用、全县物业服务活动、民用供热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对房屋产权人(单位)危房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咨询电话:024-8710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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