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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委、市委有关要求,拟定全县民政工作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民政工作规章,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全县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和县管慈善组织认定工作。负责并指导全县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三)牵头拟定全县社会救助规划和政策,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地名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管辖范围调整、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街道的设立、撤销、更名、管辖范围调整及办公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维护和管理,负责地名命名、更名审核报批及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负责编制地名总体规划及区划地名信息化建设
(六)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涉外及省级以上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拟订老年人、特困人员、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并指导落实,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相关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赠工作。
(七)负责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全县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受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及志愿者队伍建设,联系服务一批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培育各类专业社会组织。
(八)负责依法加强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的日常监管和培育扶持,推动环保公益组织健康发展。
(九)贯彻执行国家殡葬管理法律和法规,指导、参谋和沟通、协调殡葬改革和殡葬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及殡葬相关工作,指导、沟通、参谋、协调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相关工作,指导、协调殡葬服务单位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法律和法规,负责婚姻登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承担本部门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
(十一)本部门具体行政职权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县民政局应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加强对全县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和监察,促进全县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发展,强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十四)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民营养老机构等相关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办公室、党办、地名办、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字综合、调查研究、督查督办、信息宣传、新闻发布、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负责机关人员编制、劳资、财务管理、统计等工作。负责民政的党建机关工作。
拟订全县行政区划、地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并实施,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以及办公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维护、边界争议的调处和管理,负责地名命名、更名审核报批及地名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楼门牌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编制地名总体规划,负责区划地名及界限管理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县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辑及审定工作。
负责拟定社会组织有关政策,负责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负责监督全县社会组织政策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负责对全县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对全县社会组织的执法监察,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查处和取缔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负责直接登录注册的、与行政业务部门脱钩且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参与全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慈善组织认定和公开募捐资格的审批工作。拟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二)社会救助科。 牵头拟定全县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救助、取暖救助工作,参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与社会救助相关政策,负责全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拟定全县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有关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老年人权益保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资质监管工作。拟定全县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儿童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并指导落实。办理国内收养工作。负责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救济审批工作,拟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负责拟定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社会工作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开展,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城乡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设施建设,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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