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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定本市审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参与起草本市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市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各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属国有企业、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组织审计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市直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及项目执行情况;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对市委管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等与国家、省、市和市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负责重大项目稽查;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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