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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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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沈阳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本是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和教育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及直属单位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负责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优化学校布局,合理划分学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三)组织区域性教育综合改革工作,指导全市中小学及幼儿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四)负责全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工作;牵头相关部门开展青少年校外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成人教育等工作。
(五)负责本系统干部、教师的培训与交流,统筹规划和指导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认识、工资福利、机构编制等工作。
(六)负责全市新建园所、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负责全市民办学校的管理;
(七)拟定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及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基本建设及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管理本系统教育经费,参与拟定年度教育事业经费(含专项经费)和教育费附加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实施。
(九)负责全市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工作和安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综合治理、青少年保护、语言文字工作。
(十)负责全市各类教育统一考试的组织管理;负责中小学、幼儿园的招生及学籍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全市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开展教育评估监测,承担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指导全市各类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稳定工作、干部教育工作和统战、群团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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