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地方性水行政法规、规章,拟订地方性水利方面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市主要河流流域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农村供水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重要区域水资源调度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制度,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资源公报。
(三)负责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组织提出有关农村供水价格及收费的建议,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和规模及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并监督实施。
(四)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工作。拟订全市农村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五)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市管河流、滩涂的治理、开发和生态保护,办理市管河流的有关事务,负责组织对市管河流干流及支流进行整治,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地市、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六)组织编制上报全市水利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审查全市大中型和跨地市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查,监督实施国家、省市有关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市农村水利、饮水安全,指导全市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九)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十)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镇、街间的水事纠纷。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工程、水域的管理和保护,加强水利工程及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管,负责市本级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水利科技、教育及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工作,指导全市水利系统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对市管河流和重点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三)承担市级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相关机构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落实市本级河长及上级河长制办公室确定的工作事项。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咨询电话:024-27858886,87508010
办公地址:辽宁省新民市南环东路21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