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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沈阳市有关住房管理保障、城乡更新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全市城乡更新配套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和起草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市城乡更新计划,制定城乡更新中长期及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全市城乡更新项目,经批准后实施。
(三)统筹协调城乡更新范围内土地整备工作,城乡更新项目用地成本核算工作。
(四)统筹指导纳入年度城乡更新计划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回迁安置及土地整备工作。
(五)开展全市土地整备重点区域和重大项目策略研究,协调推进土地整备和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处理工作。
(六)研究制定全市土地整备77和房屋征收工作规程、工作制度等,协调完善工作机制。
(七)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职责,依法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办理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事务。
(八)负责城乡更新项目利用国家政策性资金有关工作。
(九)统筹指导全市城乡更新项目资金测算、监管;拟订年度城乡更新专项资金计划;负责全市城乡更新项目征收成本核算工作。
(十)统筹组织各乡镇(街道)住房管理保障、城乡更新工作,对被委托实施单位进行政策指导、业务培训;各乡镇、街道为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主体单位。
(十一)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许可、供热经营许可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新建供热热源审查工作。
(十二)负责对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房产交易秩序;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城乡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对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等工作;负责制定老旧住宅区综合改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物业行为检查;负责公有住房的行业管理和直管公房的经营、修缮、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历史建筑修缮保护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参与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论证、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负责住宅区治理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工作。
(十四)负责对单位自管房屋安全使用进行监督和指导,开展联系、协调及组织工作;负责全市直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及危险房屋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直管房屋与自管房屋日常、汛期管理抢修排险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直管公房及代管房产的管理工作;负责房屋修缮的宏观管理;负责对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十六)负责全市民用供热市场监督和管理职责;规范民用供热、用热行为;负责全市供热监督检查;参与编制、落实民用供热总体规划,建立完善城市供热保障制度,监督、指导供热行业节能工作;负责对地源热泵系统建设的监督管理及项目初审;负责对地源热泵应用技术宣传推广和研究;负责供热经营许可的行政审批工作,新建供热热源审查工作。
(十七)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工作;负责房屋拆改结构、增加荷载等行为和鉴定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十八)组织实施和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及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负责对全市城镇住房改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九)承担保障全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责任;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全市租赁管理工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审查、审批工作和租赁补贴审批工作。
(二十)负责城市房屋使用、物业服务活动、民用供热、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处理全市住房管理保障、城乡更新信访稳控、调处、司法诉讼工作。
(二十二)负责统筹推进全市住房管理保障、城乡更新信息化建设及信息数据统计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二十三)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健康工作;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本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二十四)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二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六)本部门具体行政职权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二十七)职能转变。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相关职责,推进城乡有机更新、棚户区、老旧住房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房地产“去库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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