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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省、沈阳市相关要求,编制全市城乡建设、建筑业、城镇燃气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城建项目投资、建筑业产值相关经济指标的落实。
(二)参与城乡规划编制,参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及设计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三)编制下达全市城乡建设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筹措专项建设资金,组织研究参与城建项目建设,对全市城乡建设情况进行综合与统计分析。
(四)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规划,负责辖区内人防设施的建设审批、使用维护、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市场管理政策和运行规则等规定及省、沈阳市相关要求,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建立建设市场监督检查制度,负责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及农民工实名制,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负责对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现场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工程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房屋拆迁等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监督,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城市建设节能与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发展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进建筑节能,拟订全市现代建筑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年度计划和技术标准、评价体系,组织指导全市现代建筑产业项目建设。
(七)负责编制辖区内供水、燃气规划,负责供水、燃气经营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
(九)负责公共事业及地下管线综合协调工作。
(十)依法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村镇基础设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省、沈阳市相关要求;落实国家乡村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推动村镇现代化建设;开展村镇基础设施相关项目建设;负责村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调查、统计、申报和档案管理等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及传统村落申报、保护传承和建设利用等工作;完成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其他工作。
(十一)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相关工作。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阶段的违法行为。负责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工作以及建设工程消防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负责协调处理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房屋拆除工程以及城镇燃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本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十五)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十六)本部门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党组织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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