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沈阳市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市域规划,负责市级专项规划的立项管理,会签或联合上报需报市政府批准的规划,衔接需要安排市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全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
(二)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研判经济发展趋势,提出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综合协调全市宏观经济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宏观调控协调机制,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
(三)负责监测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并协调解决全市经济运行有关重大问题。
(四)负责汇总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拟定财政政策、金融发展对策、土地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综合管理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五)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
(六)承担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管理职责,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负责规划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和涉及综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重大建设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外资重大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参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及措施。指导协调矿产、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国际合作。牵头组织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七)推进全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全市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综合平衡全市工业发展规划,参与推进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研究并组织实施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推进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协调解决全市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城乡协调发展,推进落实县域发展总体战略,研究提出全市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负责跨区域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九)研究分析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相关工作,编制全市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组织实施全市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十)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拟订科学技术、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人才资源开发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了解掌握全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产业的人才需求情况,会同有关方面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发挥产业创业引导基金作用,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创新型人才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为人才创新创业搭建平台。
(十一)负责提出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按权限实施对能源项目和计划的管理,提出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依法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全市国民经济与国防建设的关系,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动员相关工作。负责交通战备和信息动员工作。
(十三)协调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工作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按规定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招投标工作。
(十四)推进全市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全市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十五)拟订全市价格改革及定价、调价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市管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的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国家、省和沈阳市的各项价格规定和统一调价方案。拟订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政策。按授权制定和调整全市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执行价格听证制度。组织对农产品、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负责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工作。
(十六)根据国家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品种目录,组织实施我市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管理我市粮食、棉花和食糖储备,负责储备粮棉行政管理。负责储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拟订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国家投资项目,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军粮供应管理工作。
(十七)承担本部门安全生产、人才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咨询电话:024-27858886,87508010
办公地址:辽宁省新民市南环东路21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