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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定期分析形势,通报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意见,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区的信访工作。承担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区委、区政府接待人民来访,受理人民来信和电话、网络投诉,交办和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向区委、区政府领导请示、报告重大信访事项。
(三)承办上级机关和区委、区政府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批示件的落实情况,向有关地区和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对落实情况进行审理和督查督办,并反馈有关情况。
(四)协调处理群众集体进京、到省、市上访和突发事件;直接查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和责任追究建议,协调各级党政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信访工作,向社会公开信访工作情况。
(五)征集群众意见,反映社情民意,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提供信访信息。并对涉及群众利益的政策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重要信访案件的办理工作实施监督,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七)反映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及时准确地报送信访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开展调查研究和信访统计分析,分析信访形势,掌握信访动态,提出有关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的建议。
(八)负责信访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事件。
(九)协调指导对上访困难群体的帮扶救助和对重要特殊上访群体的稳定工作,协调对信访人员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工作。
(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的指标体系,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反馈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十一)宣传党的政策,对来访群众进行思想教育和疏导;为来访群众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十二)加强信访工作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在职教育和业务培训。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职能转变。加强对各部门办理群众信访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强重大信访矛盾隐患排查情报收集预警和信访稳定形势研判分析工作。加强对群众进京上访的协调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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