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体育产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统筹规划全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体育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区重大文化体育活动,指导区重点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组织全区旅游整体形象和重点品牌推广,制定全区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领域对外交流、合作及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开展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领域的交流活动。
(五)指导、管理全区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六)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全区文化馆(站)、图书馆和基层文化建设。
(七)推进全区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旅游领域的公共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重点文化设施以及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八)指导、推进全区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统计与发布工作。
(九)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十)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十一)指导、推进全区文化、旅游、体育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负责全区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全区旅游经济运行监测。
(十二)负责指导、协调全区不可移动文物(包括附属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及勘探发掘等工作。
(十三)负责可移动文物及社会文物管理保护等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内文化、体育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五)推动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开展群众、社会文化体育活动,落实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体育活动。
(十六)负责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行业行政审批工作,依法实施行业监管。
(十七)承担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
(十八)负责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文艺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旅游娱乐场所环境管理,防止噪声、震动等环境污染。
(二十)本部门具体行政职权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二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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