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区“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贯彻落实省、市农业农村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负责农村宅基地工作的行业管理。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监测分析农业经济运行。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国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相关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权限承担农业投资项目相关工作,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畜牧业、动物卫生、兽药、饲料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区畜牧业、动物卫生、兽药、饲料业发展规划。
(十四)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和扑灭工作;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兽药残留、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
(十六)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区主要河流流域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区供水管理工作,拟订全区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区域水资源调度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制度,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实施监测,发布水资源公报。
(十七)组织编制、审查全区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查、监督实施国家、省、市、区有关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划、规范。提出有关供水价格及收费的建议,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和规模及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并监督实施。
(十八)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拟订全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城市采水、管网输水和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推动节水型城市建设。
(十九)组织、指导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境内河流、滩涂的治理、开发和生态保护;办理境内河流的有关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二十)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并组织提出、协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参与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全区水利工程、水域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加强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十一)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
(二十二)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二十三)指导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全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协调推动对口支援等工作。
(二十四)组织、指导全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街道办事处间的水事纠纷。指导全区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二十五)开展水利科技和对外交流工作。负责我区水利科技、教育及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工作;指导全区水利职工队伍建设。
(二十六)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区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二十七)承担全区河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落实河长、副河长确定的事项,协调区直有关部门开展河长制相关工作。
(二十八)负责城区排水行政管理以及全区排水设施、管网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的建设、维护和运营管理。
(二十九)负责组织制定污染事故(非常态)状况下受污染水体的疏导、调水稀释和截留方案,最大限度防止污染扩散,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十)负责农业、水务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依法实施行业监管。
(三十一)承担本部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及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
(三十二)负责兽医兽药、畜禽屠宰、种子、种畜禽、肥料、农药、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农产品质量、植物检疫、植物保护、渔政、农村集体资产、宅基地等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十三)本部门具体行政职权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三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五)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牵头开展乡村治理,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国家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4.应加强水资源管理、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三十六)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
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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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苏家屯区农业农村局对外服务窗口负责人:白 敏对外窗口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118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6:30对外窗口电话:024-29829925;024-29829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