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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于洪区审计局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区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定本区审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参与起草本区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区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街道办事处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等情况;区属国有企业、区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组织审计区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区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区直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及项目执行情况;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对区委管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等与国家、省、市和区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负责重大项目稽查;对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十)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区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内设机构及职责:
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负责公文收发、档案、保密、财务管理、政务公开、信访、综合治理和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人事和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察督办工作;负责文字综合和总结工作;负责局机关党群、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局机关网络信息化办公及系统设备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审计项目管理、审计统计和审计成果分析工作;负责组织审理、复核审计文书工作;负责审计规章制度的草拟、修改和备案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受理并组织审计听证;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负责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优秀项目评比工作;负责行政执法、普法等法制工作;负责组织审计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承担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
行政事业审计科:负责组织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负责区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负责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负责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等与国家、省、市和区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负责起草区本级预算抗行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负责对上级政策、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审计;负责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和授权的相关审计。
依法组织审计区属国有企业、区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区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扶贫救助、医疗救助资金等的审计;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经济责任审计科:负责对区委管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区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等主要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局工作;负责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局工作;负责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和授权的相关审计;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内审机构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综合分析内审项目成果;负责拟订关于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政策、办法及综合统计分析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负责协调、处理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事务;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区纪委监委及上级机关交办的违纪违法案件的审计工作;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大案要案;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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