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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区级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负责重大项目稽查。
(二)制定本区审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向区委和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区委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区直各预算单位(含所属单位和社会团体)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等情况;区属国有企业、区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区直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等与国家、省、市和区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六)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七)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八)负责区委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及职责:
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舆情应对、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等工作。
经济责任审计科。负责区直党政工作部门、群众团体、区直属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等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
财政收支审计科。负责区本级、区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
政府投资审计科。负责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等情况的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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