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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皇姑区城市管理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容景观、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环境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市容景观、园林绿化、市政设施(供水设施除外)、环境卫生等行业相关规划、作业标准、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并监督管理、协调指导行业工作。
(三)负责编制市容景观、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环境卫生相关设施建设、改造、维修、养护和日常管理资金计划,经区政府综合平衡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四)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以及灯饰亮化工作,负责城市除运雪工作,承担市城市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区除雪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城市绿化工作。
(五)负责城市排水行政管理工作;负责为全区防汛抗旱等自然灾害防救、防灾减灾等提供技术支撑。
(六)承担市政设施(供水设施除外)、市容景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行政审批的责任。
(七)负责“门前市容环境责任区”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八)负责城市网格化管理和创卫常态化有关工作。
(九)负责对城市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中心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监督。
(十)负责区城市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中心派驻分支机构(12个勤务区大队、铁路沿线综合监管执法大队、市容环境与照明设施保障中心、市政养护与绿化综合监管中心、城建监察保障中心、园林绿化保障中心)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对分支机构人员岗位等级晋升、考核、奖惩等管理事项提出意见,由区城市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中心统筹履行相关手续;负责区城市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中心派驻分支机构除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之外经费的审批。
(十一)负责本行业系统及本单位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
(十二)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本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十三)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建设和群团工作。
(十四)本部门具体行政职权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与市自然资源局皇姑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皇姑分局、区城市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2)市自然资源局皇姑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落实上级相关部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落实上级相关部门洪水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监测预警工作;落实辖区内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4)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局皇姑分局、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咨询电话:024-86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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