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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皇姑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组织编制全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监督实施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
(二)负责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牵头建立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三)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区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建立完善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应急救援力量,管理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四)负责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指导协调水灾、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六)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七)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分工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区铁路无人看守道口(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的无人看守道口除外)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地域救援工作。
(九)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以及辖区内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等执法职责;负责查处辖区内举报投诉、移送或上级交办的非法违法案件;加强对辖区内街道和经开区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等工作。
(十)负责加强、优化、统筹全区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全区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
(十一)负责本单位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
(十二)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本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十三)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和群团工作。
(十四)本部门具体行政职权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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