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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机构职能:
区城市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编制区域内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地方行业标准,统筹推进城建项目投资、建筑业产值、房地产投资相关经济指标的落实。
(二)参与城市分区规划编制,组织编制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参与城市分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及设计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三)编制下达区域内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筹措城市建设资金,组织研究论证储备城建项目,对辖区内城市建设情况进行综合与统计分析。
(四)负责协调有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工作,统筹推进辖区内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统筹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五)负责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贯彻执行建设市场管理政策和运行规则等规定,建立建设市场监督检查制度,负责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负责辖区内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核准发放工作,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综合与统计分析。
(六)负责城市建设科技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建设系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城市建设节能与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贯彻执行沈阳市现代建筑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年度计划和技术标准,推广现代建筑产业项目建设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利用。
(七)负责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现场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房屋拆除等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和监管,组织或参与建设工作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中涉及工程质量的监管等工作。
(九)负责村镇建设有关工作。
(十)负责公共事业管理工作;负责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负责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房屋拆除工程以及城建燃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消防法》,承担辖区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行政处罚职责。
(十三)负责管理皇姑区城市建设事务服务中心(新成立)党组织领导、政策引领和业务指导,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
(十四)负责本行业系统及本单位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
(十五)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本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十六)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建设和群团工作。
(十七)本部门具体行政职权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党组织建设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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