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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皇姑区民政局机构职能:
(一)根据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拟订全区民政事业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拟定区域民政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责任;负责并指导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三)拟订全区社会救助(不含医疗救助,下同)规划、政策,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加强社会救助监察工作。
(四)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依法指导基层政权建设、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全区行政区划名称和道路命名、更名、废止的呈报工作;负责编制本辖区地名详细规划。
(六)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福利机构建设与管理工作,推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特困人员、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生活及权益保障工作。
(七)负责全区殡葬事务管理有关工作。
(八)负责落实国家婚姻登记有关工作。
(九)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培育各类专业社会组织。
(十)负责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派驻分支机构(婚姻登记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养老福利保障中心)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对分支机构人员岗位等级晋升、考核、奖惩等管理事项提出意见,由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统筹履行相关手续;负责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派驻分支机构除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之外经费的审批。
(十一)负责本行业系统及本单位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
(十二)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本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十三)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建设和群团工作。
(十四)本部门具体行政职权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咨询电话:024-86010000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城建地产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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