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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皇姑区发展和改革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衔接需要安排区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全区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
(二)拟订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草案,落实上级经济体制改革规章。
(三)统筹协调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研判经济发展趋势,提出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提交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四)负责监测全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并协调解决全区经济运行有关重大问题。
(五)负责统筹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综合管理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六)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
(七)承担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管理职责,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按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按规定权限备案外资项目。
(八)推进全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区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全区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全区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九)组织实施全区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区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参与拟订科学技术、教育、文体、民政、卫生健康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人才资源开发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十一)负责提出全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按权限实施对能源项目的管理;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粮食应急储备监管工作,指导辖区内粮食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十三)协调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综合协调全区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相关工作。
(十四)指导全区农业生产及产业结构调整,推广农业实用技术,负责农业监察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
(十五)贯彻实施国家、省、市的各项价格规定和统一调价方案,负责价格宏观管理,负责辖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工作。
(十六)负责组织拟定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推进国防动员重大项目和专项工作。
(十七)承担国防动员工作综合协调、督导落实任务,牵头协调落实国防动员建设管理、动员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协调军地有关单位对接重大事项、落实动员需求、解决矛盾问题。战时和重大军事行动时,依令参与北部方向协调组有关工作。
(十八)统筹指导各行业部门推进国防动员专业保障队伍建设,协调组织战时转产、扩大军品生产和武器装备维修保障任务。
(十九)协同推进网络信息、政治动员、科技、装备、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和新型领域等国防动员工作。
(二十)负责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潜力调查,协调推进国防动员信息化建设,协同军事机关开展国防动员能力检验评估。
(二十一)负责区委交办事项及区国防动员委员会议定事项的督查督办,组织对全区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落实国防动员任务情况开展考核评估。参与战略物资储备计划制定和落实情况核查工作。
(二十二)指导协调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二十三)负责人民防空建设管理和组织实施,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资源,指导人民防空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指导监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平战转换、开发利用中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二十四)指导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组织落实人民防空的防护类别和防护标准,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承办区政府赋予的应对突发事件公共事件的有关保障任务。
(二十五)负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国有资产。
(二十六)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
(二十七)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本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二十八)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建设和群团工
作。
(二十九)本部门具体行政职权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三十)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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