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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有关要求,拟订区财税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区与相关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研究我区经济社会中的财税重大问题,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提出改进和完善政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
(三)承担区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区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区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
(五)组织制定本区财政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管理国库现金。
(六)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活动。
(七)负责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及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参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及国有企业改革等相关工作,参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及国有企业改革等相关工作,管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
(八)负责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监缴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国家、省、市企业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区财政经济发展支出,中央和省、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与健康等支出。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政府相关的债务管理政策、制度,拟订全区政府债务及与政府相关的债务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区政府债务及与政府债务相关的债务。
(十二)制定全区会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三)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财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政策建议,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十四)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落实区本级应急管理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支持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监督区本级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十五)负责组织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等工作,落实中央财政和市财政有关奖补政策对PPP项目涉及的财政补贴实行预算管理等工作。
(十六)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区属企业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七)按照国务院、省、市相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
(十八)负责指导推进全区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优化和战略性调整。
(十九)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指导和监督所监管企业资本运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承担吸引各类资本任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十)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二十一)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参与制定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负责编制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二十二)对全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
(二十三)负责监督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落实情况,完善出资人监督体系,加强监督协同,健全并执行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和问责机制。
(二十四)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等工作。
(二十五)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强化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工作,指导企业精神文化建设。
(二十六)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及意识形态等相关工作。
(二十七)本单位具体行政职权见政府网站公布的权责清单。
(二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内设机构名称及主要职能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督办、档案、信息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政务公开、新闻宣传、调研、建议提案办理、信访等工作,承担本局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及行政后勤事务管理等工作。
(二)预算科。贯彻执行现行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年度全区预(决)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承担区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区本级预算公开工作;汇总全区年度地方财政预算;开展税源调查分析;负责已上缴的罚没物品的保管和处置;负责入库税款监控工作;负责财政收入管理工作。
(三)国库科。执行金库管理制度和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的拨付、调度和会计核算;编制、汇总全区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承担区本级决算公开工作;统一管理区本级财政银行开户;负责区本级预算外资金专户和二级账户管理工作;负责国库集中收付工作及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设、保留等审批。
(四)文行科。承担行政、政法、党派、群团、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部门预算的有关工作并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党政机关、政法部门、群团、地方财政负担的预备役部队、教育、文化和旅游及体彩公益金等行管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
(五)城建综合科。承担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房产、综合执法、人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组织编制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决)算和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承担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补贴资金的筹集工作;负责无业居民价格补贴核实工作;负责市属特困企业和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供暖补贴的审核及市里补贴资金的清算工作;负责职工住房货币化审批工作;负责廉租房建设资金管理工作。
(六)社会保障和债务科。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残联、市场监管、红十字会、涉企、涉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全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涉企、涉农等政策体系的建立;管理区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就业、民政、医疗卫生、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支出;拟订全区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和预(决)算相关财政工作;负责全区工业、商业、外商投资等企业的财务管理及会计决算工作;负责审核和汇总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负责相关专项资金和有关政策性补贴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拟订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及组织政府性债务系统的填报;负责全区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按国家、省、市要求组织协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相关工作;负责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管理,控制政府性债务风险;负责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管理,保证政府债务及时偿还;负责全区政府债务全口径预算管理,编制政府债务预算;负责全区政府性债务综合统计,编制报表等工作。负责与市财政局沟通协调PPP项目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政府购买监管等工作,落实市财政有关奖补政策,对PPP项目涉及的财政补贴实行预算管理等。
(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拟订本区政府采购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审核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和合同实行备案管理;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受理供应商投诉。负责对城建基建工程请款进行审核。负责审计(委托审计)全区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对全区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以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在建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负责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进行监督核查;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八)会计科。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拟订全区会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负责会计人员业务培训;宣传推广会计信息化标准;监督有关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区财政票据订购、发放、管理及稽查工作。
(九)资本运营科。负责作为出资人的新设立企业的方案审核。负责全区国有企业(产)股权的监督管理,全区国有企业董事、监事委派及其薪金管理和绩效评价。负责国有企业资产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职能,国有企业资产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职能,国有企业产权(含股权)转让及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管理职能。组织实施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法规。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执行及国有资本收益与支出。
(十)资产管理科。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清产核资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房产处置与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