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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河区金融发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的有关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金融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二)研究分析金融形势,国家、省、市金融政策和区金融运行情况,拟订全区金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金融产业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推动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优化金融环境,吸引聚集金融资源,贯彻落实国家金融发展战略和金融改革创新政策,推动金融创新,协调指导全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及深化改革工作;加快东北金融中心核心区建设,推进全区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引进,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资金投入,扩大企业融资,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建设。
(四)承担与上级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信息交流和服务工作,配合上级金融管理部门,推动全区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五)贯彻落实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划和措施,贯彻落实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按照国家和省、市金融管理部门授权,负责对金融权益类交易场所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管。
(六)贯彻落实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发展政策措施,统筹组织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治工作,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机构监管。
(七)贯彻落实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业发展政策和监管措施,负责权限内地方金融机构准入和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整顿和规范地方金融秩序工作,配合协助上级金融管理部门防范、化解、处置各类区域性金融风险,组织实施地方金融行业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打击非法集资各项工作部署。
(九)统筹政府性融资项目和投融资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等工作;负责区域内金融机构的扶持、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加强对中央、省、市授权的地方金融行业的监管,强化对辖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规范经营范围,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沈阳市沈河区金融发展局设2个内设机构:
金融管理科。负责机关党群工作;负责文电、政务宣传、舆情应对、编制、人事、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及建议提案办理;研究分析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全区金融运行情况,拟订我区金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金融产业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优化金融环境,吸引聚集金融资源,贯彻落实国家金融发展战略和金融改革创新政策,推动金融创新,协调指导全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及深化改革工作;负责全区金融业数据统计、综合指标监测和运行分析,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和建议;承担与上级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信息交流和服务工作,配合上级金融管理部门,推动全区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规范健康发展;负责整顿和规范地方金融秩序工作,配合协助上级金融管理部门防范、化解、处置各类区域性金融风险,组织实施地方金融行业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打击非法集资各项工作部署;统筹政府性融资项目和投融资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等工作。
金融发展科。加快东北金融中心核心区建设,推进全区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引进,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沈河的资金投入,扩大企业融资,支持沈河经济社会发展建设;负责区域内金融机构的扶持、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贯彻落实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划和措施,贯彻落实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协调配合证监部门推进全区企业境内外上市和上市公司、证券期货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范与发展,协调推进企业公司债券发行;承担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和监管;按照国家和省、市金融管理部门授权,负责对金融权益类交易场所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发展和监管;配合国家、省、市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业态的监管,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机构监管;承担辖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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