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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能
(一)按照区政府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区属企业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资产处置。
(二)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促进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组织制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政策及相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三)负责全区企业国有资产运行及经营状况的监督调控工作,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执行方案,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指导和监督所监管企业资本运营,指导所监管企业风险管控。
(四)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负责闲置资产的盘活。
(五)组织全区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国有企业内部改革和管理创新工作。
(六)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按照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和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拟订所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工资薪酬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和职业经理人工作中的标准确定、规范程序和参与考察。
(七)负责所监管国有独资公司外派董事选聘和国有全资公司外派董事推荐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外派董事任职培训、考核、薪酬确定、日常管理等工作。
(八)负责制定监督稽查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完善出资人财务监督、监事监督等监督体系,加强监督协同,健全并执行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和问责机制。
(九)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强化所监管企业宣传、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工作。加强所监管企业党纪、党风等纪律监察工作,负责企业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所监管企业工会、青年、妇联等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十)负责所监管企业职工群众信访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工作。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承担组织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职责;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组织、宣传、纪检、工会、共青团、妇联、信息、人事、财务、政务公开、本单位资产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拟订局机关工作的规章制度;负责区委、区政府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全局重大事项、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综合性材料的起草、汇总,编制局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接待联络工作;负责组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办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档案管理和出国(境)政审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及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计划制定及相关手续办理等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对外宣传、新闻、舆情应对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承担所监管企业纪委监察工作。
(二)企业改革发展科。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指导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全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核准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并对企业主营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改革重组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所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解散、破产申请的审批工作;组织实施国有资本控(参)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申请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批所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负责确认所监管企业主业范围,承担所监管企业吸引各类资本任务;负责新设立企业的方案、公司章程审核工作;组织全区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工作,推进落实政企分开工作;推进所监管的问题企业、壳企业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僵尸企业处置和厂办集体企业改革等工作。
(三)资本运营与资产管理科。拟订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参与拟订区属国有资本预决算管理相关政策制度,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建议草案和决算草案的编制、执行的有关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审批或审核所监管企业的资本金变动、股权变动及发债方案工作;审核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监督、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产权登记、转让、划转、处置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权限范围内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负责闲置资产的盘活工作。
(四)监督稽查科。拟订监督稽查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并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督促所监管企业对出现的问题落实整改,对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线索进行监督检查;拟订所监管企业企业负责人薪酬、福利相关制度和激励办法,职工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稽查;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制度,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考察、任免工作;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法制建设和法律顾问工作;建立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所监管企业经济运行和财务动态监测体系;负责所监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协助解决监管企业发展中的相关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科技创新、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履行社会责任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信访、内保、反恐工作。督促局属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参与所监管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具体落实事故责任追究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对局属企业负责人履行信访、维护稳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进行业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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