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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阳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8〕25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辽阳县教育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与中共辽阳县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
第三条 中共辽阳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辽阳县教育局,接受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研究教育领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方针政策、教育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协调督促落实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秘书室,负责处理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日常事务。县教育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相关工作,接受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辽阳县教育局、中共辽阳县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方针、政策、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和全县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县属学校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各类高等教育招生计划,负责全县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全县教师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和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
(四)负责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监测全县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县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基建投资的政策。
(五)负责统筹全县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统筹管理基础教育教材,指导全县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实行学校标准化建设,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制定基础教育教学指导文件,组织审定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教材,推进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改革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六)执行语言文字工作政策,编制全县语言文字工作规划,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承担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统筹管理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八)指导全县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负责全县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贯彻落实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发展政策和教学指导文件。
(九)统筹指导全县继续教育。
(十)承担全县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开展教育评估监测,承担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美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劳动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工作和学校安全工作。
(十二)统筹推进全县教育信息化工作。
(十三)负责推进我县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统筹管理全县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参与拟订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实行激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
(十四)统筹管理全县教育方面的国际及港澳台交流与合作,负责出国留学、来华留学、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教育系统引进国外智力的管理,组织协调开展汉语国际推广工作。
(十五)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稳定工作、干部教育工作和统战、群团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关于中职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八)安全生产职责:
1.承担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防范事故的措施。
2.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各类学校教学内容,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及职业健康相关学科建设,加快培养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专业人才。
3.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学校及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依法参与教育系统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5.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教学、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九)协助管理辽阳县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承担全县教育督导实施工作,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市教育督导规章、制度和评估指标体系,承担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督导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质量监测结果使用;指导、管理中小学督学责任区及督学、评估队伍建设;承办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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