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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担法治建设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法治建设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审查报送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三)承办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和实施后的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各部门实施规范性文件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区政府组织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编纂工作,负责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和区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四)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依法行政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办向区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应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应诉工作。办理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以区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事务。负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裁量权,审核区直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指导、监督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
(五)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按照中央、省市、区委的统一部署拟订法治宣传教育实施规划,组织实施全民普法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六)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对区政府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对区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代理区政府行政诉讼和以区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的相关法律事务,负责区政府法律事务咨询等工作。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协助落实区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七)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指导、监督律师、司法鉴定、公证和共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涉外法律服务工作。
(八)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九)配合规划和指导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十)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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