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方针、政策、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和全区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区属学校管理工作,编制和实施中等以下教育招生计划,负责全区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全区教师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和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四)负责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监测全区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文圣区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基建投资的政策。
(五)负责统筹全区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统筹管理基础教育教材,指导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实行学校标准化建设,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制定基础教育教学指导文件,推进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改革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六)编制全区语言文字工作规划,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承担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统筹管理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八)承担全区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开展教育评估监测,承担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美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劳动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工作和学校安全工作。
(十)负责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做好承担的各种高中等教育考试报名、信息采集和考试组织等相关工作。
(十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稳定工作、干部教育工作和统战、群团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教育部门承担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品安全行业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学校及托幼机构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监督检查责任、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责任。
(十四)负责各类学校(含民办学校、幼儿园)、校车、教学或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
第五条 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承担全区教育督导实施工作,负责落实国家和省教育督导规章、制度和评估指标体系;承担对区级人民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检查和评估工作;承担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督导中等以下学校质量监测工作;指导、管理中小学督学责任区、评估队伍建设;承办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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