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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订区财税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以及财政资金奖励和引导的建议;承担区相关区域性发展战略相关财政工作。
(二)贯彻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法律法规;研究我区经济社会中的财税重大问题,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提出改进和完善政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
(三)统筹管理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负责编制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
(四)承担区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区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区本级和全区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决算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街道财政管理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区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负责对全区非税收入征收、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督查,及时依法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财政票据。
(六)组织制定全区财政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区财政国库业务,按规定管理国库现金。
(七)负责制定区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活动。
(八)负责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参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及国有企业改革等相关工作,管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专项资金;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财政工作。
(九)负责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彩票监督管理政策、办法;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财政经济发展支出、各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
(十一)负责拟订全区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全区及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与健康等支出。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政府债务及与政府相关的债务管理政策、制度,拟订全区政府债务及与政府相关的债务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区政府债务及与政府相关的债务,参与涉外债务谈判;代区政府履行区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组织落实财政金融相关政策;负责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十三)拟定全区会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十四)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财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加强财政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承担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将政府收支预算、部门和单位预算、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
(十六)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区属企业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指导推进全区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优化和战略性调整。
(十八)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指导和监督所监管企业资本运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承担吸引各类资本任务。
(十九)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二十)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参与制定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负责编制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二十一)负责监督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落实情况,完善出资人监督体系,加强监督协同,健全并执行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和问责机制。
(二十二)受区政府委托承担集体企业改革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集体企业改革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十三)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安全生产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等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十四)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负责所监管企业群团工作,强化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工作,指导企业精神文化工作。
(二十五)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 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职责分工。区财政局负责与省、市财政部门沟通协调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监管等工作,落实省、市财政和区财政有关奖补政策,对PPP项目涉及的财政补贴实行预算管理等。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统筹协调PPP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体制机制,强化PPP项目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规划、审核、储备等工作,并适时发布和组织推介。
2. 关于国有企业监管职责分工。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重点负责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与区属国有企业相关的行业规划、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市场监管等公共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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