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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区属企业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指导推进全区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优化和战略性调整。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指导和监督所监管企业资本运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承担吸引各类资本任务。
(四)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参与制定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负责编制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六)负责监督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落实情况,完善出资人监督体系,加强监督协同,健全并执行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和问责机制。
(七)受区政府委托承担所监管企业改革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集体企业改革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工作。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安全生产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等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九)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负责所监管企业群团工作,强化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工作,指导企业精神文化工作。
(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十一)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金融政策和全区金融运行情况,拟订我区金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改善我区金融发展环境、促进全区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二)推动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吸引聚集金融资源,贯彻落实国家金融发展战略和金融改革创新政策,加快我区金融集聚区建设,推进我区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引进,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白塔区的资金投入,扩大企业融资,支持白塔区经济社会发展建设。
(十三)承担与省、市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信息交流和服务工作,推动我区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引导支持全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及深化改革工作。落实我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十四)落实我市开拓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相关政策、规划和措施,落实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承担对金融权益类交易场所的属地监管。
(十五)组织实施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行业发展政策和监管措施。组织实施我区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发展政策措施,统筹组织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治工作,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
(十六)负责整顿和规范地方金融秩序工作,配合协助相关金融管理部门防范、化解、处置各类区域性金融风险,组织实施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和区委、区政府打击非法集资各项工作部署,承担区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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