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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平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平阳县卫生健康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股级。
第三条 平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非传染性疾病等预防与控制。
(二)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疫情应急处置。
(三)承担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开展疾病监测,收集、报告、分析和评价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等公共卫生信息。
(四)承担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开展食源性、职业性、放射性、环境性等疾病的监测评价和流行病学调查,开展公众健康和营养状况监测与评价,提出干预策略与措施。
(五)承担疾病病原生物检测、鉴定和物理、化学因子检测、评价。
(六)承担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对公众进行健康指导和不良健康行为干预。
(七)承担疾病预防控制技术管理与应用研究指导等。
(八)完成平阳县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平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事业编制59名,其中领导职数4名。
第五条 平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平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干部人事等由平阳县卫生健康局统一管理。平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资产财务、业务运行等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平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平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24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0577-63660676
办公地址:平阳县鳌江镇鸽巢路西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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