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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永嘉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县林业局牌子。
第三条 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
理信息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有关制度、标准和规范,开展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等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全县自然资源权属和不动产登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海岸线收储政策并组织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战略和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推进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动实施“一张蓝图、多规合一”,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海域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城乡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组织编制全县控制性详细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乡规划中交通、市政等专项规划。负责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和规划管理工作。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自然资源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林业生态保护修复、海域海岸线(港口岸线除外)整治修复和海洋生态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十)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全县地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担地质勘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
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造林绿化工作。指导森林资源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负责林业种苗监督管理。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与评价。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负责公益林建设、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按分工负责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湿地保护利用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
(十四)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调整、规划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指导林业帮扶、兴林富民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七)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测绘与地理信息成果工作、地图工作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
(十八)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力度,强化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推进“多规合一”,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权和登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归并整合和规范管理,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保护体系。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数字化转型,推进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推进服务便民高效。
(二十一)与县应急管理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并指导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开展重大及以上事故和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综合性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
3.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宣传、信息、政务公开、会务、机要、保密、档案、财务、内部审计、安全和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督查和考绩工作。指导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网络舆情应对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有关政策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法治宣传教育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组织行政听证等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前瞻性、战略性研究以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承担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信访调解工作。
(三)执法监察科。负责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专项性、区域性执法活动。负责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开展重点区域巡查。
负责组织查处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负责专业执法和综合行政执法的衔接。承担上级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对永嘉执法监督检查的联络工作。配合开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工作。
(四)政务服务科。负责局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各项工作。负责县局权限的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集中办理工作,承担“最多跑一次”等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标准化审批制度建设工作。负责集中审批事项的数据汇总统计和上报工作。负责指导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驻基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承办集中审批业务信息公开工作。
(五)调查监测科。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县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负责水、森林、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六)确权登记科。按照有关制度、标准和规范,开展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等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全县自然资源权属和不动产登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七)国土空间规划科。承担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推动实施“一张蓝图、多规合一”,构建全县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以及生态、农业、城镇空间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承担国土空间规划审核和报批工作。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指导和审查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导全县乡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管理工作。
(八)前期用地规划科。负责各类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查和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乡规划中交通、市政、医疗、教育等专项规划。负责土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局部调整。负责建设项目的前期规划研究与协调,开展建设项目的土地预审和相关论证工作。开展重点复杂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论证工作,出具与上报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和审核意见。拟订详细规划编制管理的相关实施政策、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和审查各乡、镇详细规划。负责全县详细规划数据的成果管理,参与信息平台的应用与维护工作,负责对详细规划实施进行评估和监管。
(九)开发利用科。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指导实施自然资源供应、开发利用活动。承担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动态监测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担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并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实施节约集约利用。贯彻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收益管理政策。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并组织考核评价。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牵头编制年度供地计划和土地储备计划。承担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十)用途管制与耕地保护科。组织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的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报批的数据汇总统计、上报和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全县耕地保护、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补充耕地指标的调剂、统筹管理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十一)生态修复科。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牵头拟订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自然资源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包括废弃矿山治理和绿色矿山的建设等工作)、海域海岸线(港口岸线除外)整治修复和海洋生态修复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十二)绿化和林业发展科。拟订国土绿化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指导植树造林、森林质量提升等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指导森林康养工作。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按分工承担古树名木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承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指导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协同调处林权权属纠纷。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利用政策,指导林业产业发展。拟订林业发展规划,提出经济、金融、保险调节建议和扶持政策。承担林业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和食用林产品质量监测、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林业产业专项统计工作。
(十三)自然保护地和森林管理科。拟订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提出设立、调整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提出自然保护地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的建议。承担自然保护地相关管理工作。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公益林划定,承担公益林建设、保护、利用和补偿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建设发展。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及其开发利用。
(十四)地质矿产科。承担全县地质管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工作,指导监督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拟订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审查工作。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拟订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动态监管和信息发布。监督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五)测绘地理信息科。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基础测绘、海洋测绘等重大项目。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与成果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负责测绘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监督管理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以及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指导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十六)人事教育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出国(境)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落实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 县森林公安局(挂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牌子)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属行政机构,正股级。负责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负责涉林刑事案件的侦办和涉林治安案件的查处。拟订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督促和指导森林防火巡护、野外用火管理和防火设施建设,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编制 34 名(含统筹编制3 名)。设局长 1 名(兼任县林业局局长),副局长 4 名(其中 1名兼任县林业局副局长),总规划师 1 名;中层干部职数 20 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 1 名。另核: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1 名(正股长级)。县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专项编制 17 名,其中森林公安局机关编制 8 名,股级干部职数 3 名大楠溪森林派出所(大楠溪森林警察中队)编制 5 名,股级干部职数 2 名;小楠溪森林派出所(小楠溪森林警察中队)编制 4 名,股级干部职数 2 名。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永嘉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永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咨询电话:0577-88368008传真0577-8836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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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负责人 陈海峰(主任)联系电话 0577-67253300科(处)室地址 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号楼八楼办公时间 夏季为上午8:30-11:30,下午14:30-18:00;冬季为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