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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瑞安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水利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温州市委和瑞安市委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全市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有关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重要流域、区域以及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负责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农村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核全市年度计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上级补助资金和市级财政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制度,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组织、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水文工作。负责全市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市水资源公报。
(七)负责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监督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组织和指导江河湖泊、水库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监督滩涂围垦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按相关规定组织、指导水利工程技术审查和验收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建设与运行管理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海塘和江北水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有关工作。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指导协调水事纠纷的处理。负责水行政许可审批。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水库、山塘、农村水电站、江堤海塘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水利科技推广。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组织、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定额。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拟订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按程序报批。承担防御洪水、台风暴潮应急抢险的水利技术支撑工作。监督并落实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对重要水工程的应急调度工作。承担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制定水旱灾害防御水利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坚持建管并重,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坚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动水利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纵深发展。推动水利数字化转型,加快推进水利现代化。
第四条 市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宣传、信息、政务公开、信访、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承担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系统队伍建设。承担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负责人:林忠;联系方式:0577-65623363。
(二)规划与审批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负责水行政许可工作,负责群众和企业涉及市水行政部门办事目录清单内的事项办理。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指导水利科技推广。负责人:林树锋;联系方式:(规划)0577-65890958,(审批)0577-66800029。
(三)建设管理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监督实施水利建设的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定额。审核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组织开展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滩涂围垦建设项目监管,指导滩涂治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财政性水利建设资金安排建议,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拟订全市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组织开展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河道整治、山塘建设管理、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陈洁;联系方式:0577-65636811。
(四)运行管理科。指导水利设施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拟订水利工程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库、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运行调度规程、控制运用计划,指导水库、山塘、水闸、泵站、堤防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指导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工作。组织协调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水利系统防汛物资管理。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和农村水电站运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文工作。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水库及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编制河道疏浚规划和计划工作。负责人:张松策;联系方式:0577-65634869。
(五)水政水资源科(挂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牌子)。拟定并监督实施水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土流失综合防治、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指导水量分配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实施水资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协调水事纠纷的处理,组织查处涉水违法事件。组织、指导水利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审核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承担市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人:黄世一;联系方式:65634869。
(六)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负责人:陈瑞孟;联系方式:0577-65803037。
第五条 市水利局行政编制1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中层领导职数8名,其中正职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职2名。
第六条 市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瑞安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瑞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0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0577-88222252传真0577-88270241
办公地址:温州市鹿城区绣山路198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春、秋、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瑞安市水利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宣传、信息、政务公开、信访、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承担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系统队伍建设。承担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负责人:林忠;联系方式:0577-65623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