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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瓯海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577-88223588

网站地址: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办公地址:温州市瓯海区瓯海区娄桥街道洲洋路2号行政管理中心2号楼10楼、11楼

办公时间: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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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农业农村局职能信息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深化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温委办发〔2018〕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瓯海区农业农村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瓯海区委区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农办)设在区农业农村局,接受区委区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承担区委区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区委区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区农业农村局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农办相关工作,接受区农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区“三农”工作的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

(二)统筹推动发展全区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三)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及配套措施。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负责高效生态农业产业体系建设。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观光农业和农家乐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指导农产品营销管理工作和农业展示展销活动。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监督落实双多边渔业条约和协定。负责渔场修复振兴和渔政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农药使用和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农家乐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休闲观光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农业农村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配合做好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指导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七)负责农业资源管理。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市场资料体系建设,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依法开展农业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开展兽医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区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监测动植物疫情疫病,负责动植物疫情认定,依法报告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区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组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有关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参与有关农业对外援助项目。

(十四)拟订扶贫开发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督促扶贫开发工作。负责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完成上级扶贫机构交办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衔接重点帮扶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1. 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持续深化我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高水平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体系和协同处置机制,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 推动农业农村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纵深发展,优化农业农村政务服务体系,推动数字化转型,实现“掌上办事、掌上办公”,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十七)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政务公开、信访、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新闻宣传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牵头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协调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指示件督办工作。

(二)政务服务与法制科。贯彻国家、省、市、区有关政务服务等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负责政务服务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负责拟订政务服务事项的标准规范、信息公开和统计分析等工作。负责农业、渔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审批、办理及“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参与行政审批有关技术审查工作。负责审批窗口管理。牵头协调审批项目的联审联办、联合踏勘、评审等相关工作。承担农业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答复、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负责普法宣传工作。

(三)政策与改革科(挂农村社会事务促进科牌子)。负责处理区农办日常事务。组织开展农业农村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提出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和审计工作;承担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改革试验区、农村工作指导员有关工作。指导全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体系建设及仲裁工作。负责农经统计。承担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参与农业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农村宅基地改革管理有关工作。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村庄规划、“美丽乡村”建设和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农村精神文明、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四)扶贫开发科。提出扶贫开发、低收入农户增收工作的规划、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协调督促扶贫开发、低收入农户增收工作;拟订结对挂钩扶贫方案,综合协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济发达地区的扶贫工作;组织安排山区、老区困难群体慰问活动。承担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计划财务科。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资金项目建议,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实施。提出农业保险政策建议,参与农村金融政策制定。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部门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工作。参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六)乡村产业发展科(挂发展规划科牌子)。提出全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建议,指导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组织协调乡村产业发展,起草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观光农业、乡村民宿和农家乐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农业资源管理工作,指导农业区域协调发展。组织开展农业现代化评价,指导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相关工作。指导农业品牌建设、展示展销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承担农业统计、市场信息服务有关工作。承担瓯海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温州市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招商引资和项目管理工作。

(七)农渔业管理科(挂科技教育科牌子)。起草种植业、渔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菜篮子”有关政策。负责“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指导粮食生产、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发布农情信息。承担发展节水农业和农业防灾减灾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植物外来病虫害监测与防治、检疫工作。承担农业投入品行业管理和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禁渔期(区)制度及双多边渔业条约和协定。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水生野生生物保护等相关工作。指导农渔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农用地(除林地、草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承担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和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指导推动农业科技发展及相关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全区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农业教育和职业农民培育。承担区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瓯海区分校的日常工作。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种子种苗、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以及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管理等相关工作。

(八)政工科。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离退休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行政编制1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兼区扶贫办副主任),总农艺师1名;中层领导职数8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名。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温州市瓯海区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温州市瓯海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9日起施行。

温州市瓯海区农业农村局领导简介

温州政务服务网入口
温州政务服务网入口
2016年4月,温州市作为国家“互联网+政务服务”信息惠民试点城市,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曾专门介绍我市经验做法。 ——105个事项“手机申报、快递送达”,申报材料简化率达43% “以前办审批要拿着一大堆资料往审批中心跑,总怕缺了材料白。。。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0577-88966989 传真0577-88968848

办公地址:温州市绣山路行政管理中心3楼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春、秋、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咨询电话:(0577)12345,0577-88522134

办公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洲洋路6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春、秋、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地  址:娄桥街道洲洋路6号行政管理中心1号楼8-9楼

温州市瓯海区政务服务中心
温州市瓯海区政务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77-88530179

办公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洲洋路2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窗口17:30停止取号);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窗口17:00停止取号)(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温州市瓯海区农业农村局各部门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温州市瓯海区农业农村局各部门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95商服网 2023年12月04日

温州市瓯海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责任人 林连连公开电话 0577-88505366机构职能: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政务公开、信访、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新闻宣传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牵头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协调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指示件督办工作。

温州市瓯海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