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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 定》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温州市鹿城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温州市鹿城区农业农村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区水利局牌子。
第三条 温州市鹿城区委区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 简称区农办)设在区农业农村局,接受区委区政府农业和农村工 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区委区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 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 有关方面落实区委区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 作部署和要求等。区农业农村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农办的相关工作,接受区农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三 农”和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区“三农”工作的中长期规划、 重大政策。起草农业农村、水利、渔业相关规范性文件。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
(二)统筹推动发展全区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组织实施“千村整治、百村 示范"工程。指导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
农耕文化建设。
(三)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 制度的政策及配套措施。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 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
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负责高效生态农业产业建设。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 产品加工业、休闲观光农业和农家乐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 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组织实施农产品营销管 理工作和农业国际国内展销活动。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 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 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 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场修 复振兴和渔政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农药使用和渔业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指导休闲观光农业和农家乐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 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农业农村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配合做好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 准。组织开展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
区域的建议。
(七)负责农业资源管理。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 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 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 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 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负责全区农田整治项目管理。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 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监督实施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 标准。依法开展农业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组织兽医医政、兽 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开展兽医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防治工作。 指导动植物防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区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 监测动植物疫情疫病,负责动植物疫情的认定,依法报告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 区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 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发展和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体系建设。 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 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 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组织实施农业农村人才队 伍建设规划,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组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参与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有关农业涉外事 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参与有关农业对外援助项目。
(十四)拟订扶贫开发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督 促扶贫开发工作。负责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完成上级扶贫机构交办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衔接重点帮扶工作。
(十五)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 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战略规划、全区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十六)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 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 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 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农村供水工作。
(十七)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 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 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提出上级补助资金和区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十八)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 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 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指导水政 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指导协调水事纠纷的处理。
(十九)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拟订节约用水政策和节约 用水规划。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组织、监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二十)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 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 情报预报和全区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
(二十一)负责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牵头配合市气象局做好灾害防御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十二)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重要江河、水库、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参与河湖生 态流量水量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负责滩涂围垦工作。
(二十三)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重 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提出并协调落实区直管工程运行和 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 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配套工程建设。按分工负责水利行业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建设与运行管理市场的监督管 理。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江堤海塘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十四)负责水土保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 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五)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灌区工程建设与改 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按 规定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评价,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二十六)开展水利科技、教育和对外交流工作。组织水利 科学研究、科技推广与引进及对外交流。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定额。
(二十七)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提供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 旱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按程序报批。承担防御洪水、台风 暴潮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并落实重要水工程的应急调 度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制定水旱灾害防御水利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九)职能转变。
1. 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着力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持续深化“千村整 治、百村示范”工程,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
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高水平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 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 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建立农产品质 量安全智慧监管体系和协同处置机制,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 推动农业农村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纵深发展,优 化农业农村政务服务体系,推动数字化转型,实现“掌上办事、 掌上办公”,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 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4. 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 节水优化,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 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 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 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 障。坚持建管并重,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坚持深入推进简政 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动水利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纵深发展。推动水利数字化转型,加快推进水利现代化。
(三十)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 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 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区农业农 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 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咨询电话:0577-88966989 传真0577-88968848
办公地址:温州市绣山路行政管理中心3楼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春、秋、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577-88030089
办公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广场路188号1号楼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2:00,14:00—17:30(夏令时:8:30—12:00,14:30—18:00)
咨询电话:0577-56588300
办公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街道宽带路18号科技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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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春、秋、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温州市鹿城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挂计划财务科、行政审批科牌子) 负责人 黄河联系电话 0577-88215998办公时间主要职责:负责机 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政务公开、信访、机要、保密、 会务、档案、后勤、基建、房产、保卫、新闻宣传等工作。组织 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牵头协调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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