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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承担有关民族宗教事务方面指导性意见的具体起草工作。
(二)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指导、监督全市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监督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维护社会稳定。
(四)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
(五)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和协调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六)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等社会事业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应事务。
(七)指导县(市、区)开展城市民族工作,协调做好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和在温新疆籍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八)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九)指导各地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
(十)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坚持我市宗教发展的中国化方向,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十一)指导和督促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二)负责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十三)负责民间信仰事务工作,指导各地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管理民间信仰事务,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十四)指导各地政府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推进实施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宗教管理信息化建设。根据分工做好民族宗教领域的安全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十五)组织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教职人员培训工作。协助组织、统战工作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配合做好各级各类少数民族人才工作。
(十六)组织协调本市民族宗教领域的对外交流活动。归口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外事工作。支持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友好交流活动并办理有关事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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