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能信息
象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象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象山县卫生健康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挂象山县健康教育所牌子,机构规格为正科(股)级。
第三条 象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非传染性疾病等预防与控制。
(二)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疫情应急处置等行政辅助工作。
(三)承担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开展疾病监测,收集、报告、分析和评价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等公共卫生信息。
(四)承担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开展食源性、职业性、放射性、环境性等疾病的监测评价和流行病学调查,开展公众健康和营养状况监测与评价,提出干预策略与措施。
(五)承担疾病病原生物检测、鉴定和物理、化学因子检测、评价。
(六)承担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对公众进行健康指导和不良健康行为干预。
(七)承担疾病预防控制技术管理与应用研究指导。
(八)完成象山县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象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事业编制4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五条 象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需经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象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象山县卫生健康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象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干部人事、资产财务、业务运行等事宜由象山县卫生健康局统一管理。象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象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
象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