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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医疗保障)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拟订并实施我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上级相关政策,拟订我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完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落实各类人才的医疗保障待遇。
(三)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四)贯彻执行上级确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支付标准和收费等政策,根据上级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建立并实施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五)指导监督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和维护,严格执行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招标采购行为。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医保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医疗保障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落实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深化医疗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实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加强医保与分级诊疗、价格、控费、签约服务等政策衔接,发挥医保杠杆作用,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加强“智慧医保”建设,加大医保资金使用监管力度,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实现资金可负担,能持续。
(十)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市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加快推进数据互联互通,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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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 机构负责人 刘雪姣 联系方式 0574-89553601 机构职能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宣传、信息、督查、信访、政务公开、机要、保密、档案、财务、审计、后勤、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管理指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目标管理考核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牵头组织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的承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