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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业农村、水利、渔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农业农村、水利、渔业等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农业、水利、渔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动发展全区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组织实施“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参与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三)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及配套措施。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负责高效生态农业产业体系建设。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和农家乐发展工作。承担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产品营销和农业展示展销活动,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特产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监督管理捕捞业和水产养殖业,负责渔场修复振兴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落实农业农村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配合做好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负责农牧渔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农业科技发展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农牧渔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和风险评估。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监督实施农牧渔产品加工标准和质量安全标准。负责绿色农牧渔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认证和保护工作。指导划定农牧渔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水利、渔业领域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七)负责农业和渔业资源管理。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依法开展行政审批及其监督管理,负责种子、种苗、兽药、饲料及添加剂、食用菌菌种、种畜禽、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开展兽医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并组织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法制监督和法规宣传。依法查处涉及农业、水利、渔业的违法行为。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落实农业自然灾害、水旱灾害防治等相关要求。负责农业机械、农药使用、水利工程运行和农牧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农家乐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休闲观光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负责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和动物疫情防控、监测,依法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农业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区投资安排的农业、水利、渔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十一)负责水政水资源管理。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和跨区水量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参与水资源保护与节约用水工作。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指导水文和农村水利水务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防洪排涝工程和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十二)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水利水务设施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负责编制、审查、指导和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工程的规程、规范。
(十三)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负责乡村振兴领军人才、农业科技人才、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初核工作。负责农村指导员工作,参与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拟订市内帮扶促进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督促帮扶促进工作。完成上级扶贫机构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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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机构职能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组织人事、文秘、党务、会务、档案、信访、宣传、信息、机要、保密、政务公开、后勤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