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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开展中长期重大战略问题研究;负责规划体系建设,统筹管理全区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衔接平衡各类规划,负责重大战略规划的评估督导工作。负责全区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结构优化、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和相关政策。
(二)负责宏观经济的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提出运用财政、金融、投资和价格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全区产业发展战略,负责协调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推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拟订综合性产业规划和政策,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参与重大政策的评估督导工作。规划生产力布局,谋划指导全区重大产业基地、开发区(园区)、创新平台,协调重大产业项目实施。统筹推进全区自主品牌发展工作。参与研究制定全区人才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牵头实施长江经济带、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负责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海洋经济发展的规划引导、计划和政策措施制定、专项实施和目标考核,协调在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牵头推动陆海联动和区域合作。承担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组织重大工业和高技术产业项目的确定及实施。牵头推进数字镇海建设。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提出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实施意见及年度目标任务。组织经济体制改革试点。拟订全区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重大政策,协调推进新型城镇化统筹发展。推进宁波市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指导特色小镇创建。处理改革推进中的相关遗留问题。负责企业债券发行的综合管理。
(五)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管理和宏观调控,提出全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结构建议,参与拟订投融资和基本建设领域政策措施。加强和改进对各类民间投资的宏观调控。按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程建设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的核准。负责企业投资项目(除技术改造项目外)核准、备案,及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批、报批和综合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建立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提出本级财政建设资金的规模和投向,并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研究拟订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政策,开展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转报新增建设用地市统筹指标。
(六)负责全区重点建设项目综合管理。负责区重大前期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等综合管理。负责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布局。拟订并组织实施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负责实施对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的检查、督促、协调、验收、考评工作。指导工程咨询行业管理。
(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重大基础设施的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参与统筹协调综合交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问题、重大规划和重大政策。参与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农村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和安排交通建设项目。拟订和组织实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综合协调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八)组织拟订人口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人口和社会发展形势分析。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文化旅游、教育、卫生健康、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与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衔接平衡。提出人口发展、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等经济与社会发展协调、互相促进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征集工作,拟订民生实事项目年度计划。负责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管理。统筹管理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协调全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进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应用。
(九)负责全区重大价格改革和政策协调(除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提出居民消费价格调控目标、价格政策措施和价格改革建议。组织实施重要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和价格决策听证制度。负责市场价格成本调查和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负责制定和调整属于本级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负责价格公共服务、价格认证工作。
(十)负责全区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拟订粮食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负责全区粮食流通宏观调控。负责区级储备粮管理,保障军队等政策性粮食供应,组织实施重要商品、救灾物资等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管理,监测分析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资市场供需变化并进行调控管理。
(十一)研究提出全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的建议,推进能源体制改革,组织拟订有关改革方案,研究、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指导协调全区能源结构调整,提出与能源相关的政策建议。负责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能源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按权限审核能源项目,并负责项目报批和监督管理。负责能源运行调节和能源预测预警,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承担能源运行保障。负责节能、能源“双控”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电力行业管理,牵头新能源推广应用。按规定做好固定资产项目的节能审查。负责能源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能源专项资金(基金)计划。依法承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牵头组织全区对口工作的调研互访、协调推进、统计汇总、考核督查。组织参与国内“一带一路”沿线合作交流、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促进中部崛起、接轨上海参与长三角一体化等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工作。牵头组织全区“山海协作工程”等市外省内区域协调发展工作的调研互访、协调推进、统计汇总、考核督查;参与省内宁波舟山经济合作协调工作、浙东经济合作区等市域合作交流工作。
(十三)负责我区区域内的部、省、市属企事业单位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政策处理、协调和联络服务工作。依托大工程单位,加强经济合作联动,促成大工程单位与我区在城市建设、社会事业、科技人才等方面的广泛合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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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机构职能: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党务政务。负责局机关文秘、政务公开、目标考核、督查、信息、档案、保密、信访、议提案办理、财务、资产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和工资福利管理。负责机关党群、纪检、效能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根据《关于印发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镇区委〔2018〕32号)、《关于修订印发<镇海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发改〔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经项目业主单位自主申报,通过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认定,现将2023年度拟发放的资金补贴进行公示(见附件),此次公示期限从2023年3月22日至3月28日止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加快布局科学、智能开放的城乡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启动新一轮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网点规划的通知》要求,我区已编制完成《宁波市镇海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2023-2025年)》。
根据《关于印发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镇区委〔2018〕32号)、《关于修订印发<镇海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发改〔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经项目业主单位自主申报,通过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认定,现将2023年度拟发放的资金补贴进行公示(见附件),此次公示期限从2023年3月22日至3月28日止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创新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镇海奋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先行区、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科创强区、品质之城的重要支撑。为持续推进“信用镇海”建设,彰显区域发展软实力,加快建立体系完备、机制健全、运转有序、奖惩有度的社会信用体系,助推营商环境优化提升,根据国家、省、市相关制度规划文件,特制定本行动方案。